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撤销胜诉案
女儿附条件的放弃房屋继承权(实际是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合同未生效,再婚妻子(继母)卖房,女儿依法继承母亲房屋获法律支持。
父亲张某因妻子去世再婚,妻子去世时夫妻共有房屋发生继承(父亲和四个女儿发生法定继承),因父亲居住此房,房屋以四女儿、父亲共有的形式存在。父亲在婚前要求女儿对已经发生继承的房屋放弃继承。女儿不同意,父亲用凳子击打大女儿,二女儿见状表示同意放弃继承,但在协议书中约定:四女儿放弃现住房的继承权,但李某(再婚妻子)对张某的晚年需给予诚恳的照顾,如患病能予精心护理为条件,此协议在下列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006.10.6))。
2008年6月李某私自出卖现住房,在李某与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大女儿发现,经调查得知现住房已经出卖,回到房屋一看家庭用品已经搬出,只等新房主接房,于是大女儿住进现住房。父亲张某起诉女儿腾迁倒房。四女儿反诉继承母亲遗产。两案合并审理。
本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就发生法定继承。对已经继承的遗产只能赠与给他人。本案中四个女儿放弃继承(实际是赠与)附有条件:即李某必须完成对张某晚年的照顾直到张某百年后,才有条件接受四女儿的房产。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合同未生效。李某无权出卖属于四女儿与父亲共有的房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8)西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四被告要求继承其母遗产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判决: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四个女儿各继承所得房屋价款18902.40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的意见维持一审判决。但因张某既要全部房屋产权又不按判决给付四女儿各自所得房产部分价款,四女儿提出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房屋价款购买张某所有的房屋,给付张某价款,此案二审通过调解结案。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