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期限未届至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案
王某老年丧子,大儿子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51万元赔偿款。赔偿协议列明获得赔偿款的人是死者的妻子胡某及儿子、父母。51万元赔偿款给付的当日,死者妻子胡某坚决不同意分割赔偿款,哭着向公爹说:你儿子死了我来养你们老,你们活着我侍奉,百年我送终,咱们是一家人。王某被儿媳哭得心软就没有坚持分钱,结果到信用社存款时儿媳妇将50万元(1万元用于丧葬费)存到自己名下定期,王某要求在存款支取密码上留了3位数字,儿媳留了3位数字,两人共同留了6位数字的支取密码,起到限制儿媳一人独自取款的权利。
过了一段时间,儿媳胡某已经订婚并择期结婚。王某要求与儿媳分钱,儿媳及娘家近亲属便找了当地司法助理到王某家商议(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好客的王某夫妻买菜买酒杀鸡炒菜,一个心眼的招待好客人,先喝酒吃饭,后写协议。
结果协议写了三条:一、王某买的三间房屋(儿子生前与妻子孩子居住)等到孙子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孙子名下(签协议时孙子12岁)。二、儿子依法分得的承包土地(与王某是一个承包户)等孙子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孙子名下。三、50万元死亡赔偿金等孙子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孙子名下。
协议签订后王某清醒的时候找人念了协议,明白自己什么也没有得到,找儿媳商量:50万元死亡赔偿款分给自己10万元就行,如果不同意就到法院起诉。儿媳告诉王某愿意上哪儿告都行,合同签的明明白白。
王某委托律师打官司,律师认为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期限的赠与即等孙子年满18周岁时才生效。现在赠与合同未生效,依法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本案梨树县法院于(2014)梨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依法撤销,王某依法又获取了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